最近收到幾個朋友的留言反饋。說他們已經(jīng)不能打折交印花稅了。 印花稅怎么交?其實不管是以前的印花稅暫行條例,還是現(xiàn)在的印花稅法,都規(guī)定的很清楚。 印花稅暫行條例: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(jù)應納稅憑證的性質(zhì),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。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。 印花稅法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(jù)乘以適用稅率計算。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(jù)如下: (一)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(jù),為合同所列的金額,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; (二)應稅產(chǎn)權轉移書據(jù)的計稅依據(jù),為產(chǎn)權轉移書據(jù)所列的金額,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; (三)應稅營業(yè)賬簿的計稅依據(jù),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(股本)、 資本公積合計金額: (四)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(jù),為成交金額。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。 總結性的說,就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,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(chǎn)生納稅義務。 比如應稅憑證是合同性質(zhì),那就是合同簽訂時候,按照合同金額和合同性質(zhì)對應的稅率計稅,產(chǎn)生納稅義務,然后在相應的征收期申報繳納。 包括最新的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>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。 稅總也明確給了印花稅的計稅和申報案例。 案例:納稅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,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,合同所列價款(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)共計100萬元,書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,合同所列價款(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)共計1000萬元,書立產(chǎn)權轉移書據(jù)1份,合同所列價款(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)共計500萬元。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、產(chǎn)權轉移書據(jù)時,填寫《印花稅稅源明細表》,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,進行財產(chǎn)行為稅綜合申報,很明確,印花稅計稅就是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(jù)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。 那么印花稅打折交又是怎么回事呢? 其實這是印花稅核定征收的一種計稅方式。 之前印花稅核定征收,這種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(打折)來算計稅金額。 稅務機關應分行業(yè)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、主營業(yè)務收入情況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(tǒng)計、測算,評估各行業(yè)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,確定本地區(qū)不同行業(yè)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。 因為一般情況下,核定計稅依據(jù)都是按銷售收入和采購金額的折扣比例來的,所以就有了印花稅打折交稅說法。所以,我們可以這樣說,打折交稅是核定征收下的產(chǎn)物,而且各省的核定征收辦法對折扣比例是有不同的。如果你不是核定征收,是沒有打折這一說的,那么你如果按打折的交稅,就存在未繳足的風險。 為什么說新印花稅法7月1日實施后,很多人反映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? 因為2022年6月28日,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〉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)發(fā)布,該文件規(guī)定,自2022年7月1日起,全文或部分廢止53個印花稅文件。在上述廢止的文件中,國稅函〔2004〕150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公告比較引人注目。因為這兩個文件都提及了印花稅的核定征收問題。而各省之前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主要就是依據(jù)國稅函〔2004〕150號制定的,所以目前各省也相繼的作廢了本省的核定征收文件。所以,以后交稅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(jù)了,是不是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。 就像文章開頭這個讀者反饋的,他們已經(jīng)通知了印花稅全額申報,不能再打折了。當然,有些納稅人之前就不是核定征收的,也一直沒有打折,都是全額交的稅,那自然不受影響,那么哪些以前就按打折后的計稅依據(jù)交稅的納稅人,目前就應該要注意了,你們省的核定征收文件是否作廢了?你還在按打折的計稅基礎計算印花稅嗎?你最好和你主管稅務局確認一下,免得漏交了。 財務部 李亞晨(轉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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