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 列
年底企業(yè)的會計小王計提了應分配股東陳總的紅利250萬元,但是由于資金問題暫時不分配,是否需要代扣個稅?
借:利潤分配——提取應付股利 250萬元
貸:應付利潤——陳總 250萬元
答 復
只要計提到了股東個人名下,就應按稅收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代扣代繳20%的個人所得稅50萬元。
提 醒
若是企業(yè)暫時不想分紅,建議財務不要隨意進行計提利潤分紅的賬務處理。
參 考
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1997]656號):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收入,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,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,在這種情況下,扣繳義務人將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,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,應按稅收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。
(財務部 金雨生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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