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稅務總局去年先后發(fā)布兩批《稅務行政處罰“首違不罰”事項清單》,推廣稅務行政處罰“首違不罰”清單制度。那么在實踐中我們如何理解和把握稅務行政處罰中的“首違不罰”呢? 請關注以下五個要點。 一、“首違不罰”的法律依據 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(guī)則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)規(guī)定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,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(jié)輕微,并在稅務機關發(fā)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,不予行政處罰”。 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”。 二、“首違不罰”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(一)違法行為是法律法規(guī)明確規(guī)定“可處罰”行為。 法條中,“可以處”、“可處”、“可以并處”、“可并處”等加有“可”、“可以”作前綴的,為選擇性表述,即對所列行為是可以給予行政處罰,也可以不給予處罰。 法條中,“處以”、“處”、“并處以”、“并處”等無可選擇前綴詞語的,為必須的意思,即對所列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。 (二)違法行為首次發(fā)生且危害后果輕微。 (三)在行政機關發(fā)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。 三、確定“首違”需關注處罰查詢期限 行政違法行為是否“首違”,需要通過查詢當事人以前是否有過相同違法行為來確定。這就涉及到查詢期限的問題。在執(zhí)法實務中,一般有三種情形: (一)從當事人成立(或出生)時開始查詢 (二)從違法行為發(fā)生時向前查詢一定期限(一般為2年或5年) (三)直接按年查詢確定,當事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即為“首違” 例如《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規(guī)定“一、首次發(fā)生且危害后果輕微,在稅務機關發(fā)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,不予行政處罰(以下簡稱首違不罰)。(一)對于 “首次”的認定,以一個公歷年度為計算區(qū)間。” 四、“首違不罰”是否區(qū)分違法行為 分別確定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確定是否“首違不罰”時,查詢是否“首違”,是按照以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,還是按照是否存在同類違法行為來確定? 例如納稅人A在2022年2月未按規(guī)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,稅務機關依法對其“首違不罰”。納稅人A在2022年3月新開設了一個銀行結算賬戶,但未按規(guī)定向稅務機關報告,稅務機關發(fā)現后對其責令限期改正擬給予處罰。 這里納稅人A未按規(guī)定報告銀行賬戶的違法行為能否“首違不罰”? 在執(zhí)法實務中有兩種觀點,一種認為納稅人A在2022年2月已經“首違不罰”,此次不再是“首違”,應當予以處罰。一種認為2022年2月的“首違不罰”是未申報的違法行為,而2022年3月是未報告賬戶違法行為,不是同類的違法行為,就未報告賬戶的違法來說,納稅人是第一次發(fā)生,因此是“首違”,可以“首違不罰”。 目前實踐中并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,所以在執(zhí)行中有一定的差異。 五、其他沒有危害后果或是后果輕微的違法也可“不罰” 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不僅規(guī)定了“首違不罰”,還規(guī)定了“輕微免罰”: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”。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(guī)則》也同時規(guī)定,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;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;其他法律規(guī)定不予行政處罰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 小結 稅務行政處罰“首違不罰”,就是稅務機關在嚴格執(zhí)法的基礎上,在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范圍內,對首次發(fā)生清單(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)中所列事項、危害后果輕微的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,給予及時糾正稅收違法行為的機會。上述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發(fā)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如果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再次發(fā)生清單中所列稅收違法行為,稅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等的規(guī)定,給予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。 政策依據 1.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(guī)則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); 2.《行政處罰法》(主席令第七十號); 3.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稅務行政處罰“首違不罰”事項清單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); 4.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“首違不罰”事項清單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); 5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。 財務部 李亞晨(轉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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